东至县人民法院
变卖竞买须知
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本次变卖活动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参与竞价前,应按照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提示实名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支付系统交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起始价全额的变卖预缴款进行报名,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该笔款项会暂时被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支付系统冻结。未交纳该笔款项的,不得参加竞买。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本院确认后取得资格并以优先购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本院将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已通知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变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变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变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报名交纳变卖预缴款、办理竞买注册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参与竞买。如因办理相关事项时间过于接近竞价结束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与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后果。
本次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从变卖起始价开始出价,以增价幅度递增方式竞价,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已报名的竞买人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可能存在竞买人电脑系统中的时间有误差的情况,请竞买人自行调整该误差,尽量早出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将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本次变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买,出价不低于变卖起始价的,变卖成交;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变卖失败。
变卖成交的,载明买受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成交确认书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动生成并公示。买受人交纳的变卖预缴款作为成交款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买受人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买受人需要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高出变卖预缴款部分的变卖余款交付至本院指定账户。未能成功竞得的竞买人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七十二小时内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支付系统解冻,通过银行卡直接交纳的,一般会在3-5个工作日退回到银行),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交付剩余价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法院可以裁定对原标的物重新变卖,并认定买受人为悔拍。法院将从买受人交纳的变卖预缴款中全额扣除保证金后退还余款。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买受人悔拍后不得再参加原标的物的竞买。
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本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开具变卖款收款收据、领取成交裁定书、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等相关事宜。变卖财产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买受人应及时领取标的物,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本次司法变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本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需如实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该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不含税,不提供发票),变卖时的起始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竞买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公开变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买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程序中暂缓、中止或撤回变卖。
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竞买相关操作问题,请咨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客服;本须知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本院或本院委托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本院监督电话:0566-7028183
(对标的物咨询及看样请联系公告上的电话)
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上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标的物。
(二)竞买人未开设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须在竞价开始前的公告期间(工作日内)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由本院确认。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受人应向本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本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个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三)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权利负担已在变卖公告和标的物介绍里说明,本院不保证变卖标的物的真伪或品质。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四)变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竞买人应对参与竞价的账号及密码的安全负责,并对使用该账号及密码进行的所有竞价活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和体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八)网络竞价采取增价方式,竞买人点击应价不得低于变卖起始价,加价幅度按网络应价系统竞价设定程序操作。
(九)由于网络环境因素,网络竞价过程可能会出现信息中断、图文变异系统瘫痪等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在网上出价的情形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网络拍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